
钱福:
2018年4月12日上午9时左右,济宁市任城区东南华城D地块D6#楼工地,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。事故造成1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,另有1名伤者送医接受治疗,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余万元。根据《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东南华城“4·12”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》(济政字〔2018〕65号)认定,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。
你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,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,安全管理不到位,教育培训不系统,安全措施落实不严格,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,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。
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》(建督罚告字〔2019〕52号),你于2019年8月9日签收,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(申辩)、听证申请。
依据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,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。
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联系人:崔晶
联系电话:010-58933175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2020年2月27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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